皖地税政三[1996]184号 安徽省地方务局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5-27
摘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管理工作。所有房地产交易均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对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安徽省地方务局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地税政三[1996]184号        1996-05-27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行署建委,各市、县(市)建委(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管理工作。所有房地产交易均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对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凡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必须在收到纳税人交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该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后,才能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对“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核对。

  “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附表一)由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按统一格式印制。

  三、[条款废止]凡按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应委托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附表二)进行评估,非经确认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无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规则由省建设厅合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在评估规则出台前,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暂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和《细则》规定,结合当地市场行情进行评估。

  凡未经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未经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评估员岗位合格证书》的房地产评估员联合签署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税务部门不得作为征税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得作为交易、产权登记依据。

  四、为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一些难控管、易流失、计算简单的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委托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各地应制定具体的代征办法和操作规程,对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税务部门根据代征工作的繁简难易,按规定付给代征税款2%以内的手续费。

  五、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199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房地产转让的清理征税工作。凡属于征税范围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发现有欺骗逃避税收的行为,税务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2.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单位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