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零税率-[2016]36+[2014]11号 1 范围主体 零税率:境内向境外提供国际运输、研发、设计、离岸服务外包(ITOBPOKPO)、转让技术出口服务的零税率包括免抵退和免退; 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提供出口服务,生产企业用免抵退,外贸企业如果是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那么用免退税;如果是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服务,那么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出口的货物,统一适用免抵退。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起点或者终点一头在境外,就属于国际运输,零税率,除非没有资质则免税 2 计算方式 计税依据: 如果是免抵退,看销售端,如果是免退,看进项端。税率就用相应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 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劳务的收入。一般为提供零税率服务取得收入,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退税办法的退税依据,为购进服务的增值税专票或者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同外贸企业。 退税率: 零税率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以相比货物出口的免抵退税计算,零税率跨境服务不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更加直观和简单。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6号文15条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六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第七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3 流程 需要首先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比如,需要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可以享受零税率。 对于提供研发服务的,需要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出口货物劳务的,还需要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每个月需要做退税申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对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对属于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项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如果在审核中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4 实操难题 由于服务提供不会有很多进项,太麻烦,所以,很多企业都是放弃零税率,申请免税。 由于提供跨境服务不像货物出口,通常提供跨境服务的企业进项税额较少,而如果选择采用零税率免抵税政策申请退税,通常需要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给税务机关进行核验,申报流程比较繁琐,同时对于免抵税额还需要缴纳相关的附加税。 为简化操作,实务中,对于进项税额不是很多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后,36个月内不能进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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