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免税-36号,29号,都是2016 1 范围主体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物流辅助、商务辅助、鉴证咨询服务,那么可以免税,但是要求服务的实际接收方在境外,而且和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原则上,如要免税,收入需要全部从境外取得,除非是第三方结算公司。第三方结算公司是MNC的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结算中心、资金池等。 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 如果你是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单位提供服务,那么需要征收增值税,这里不适用货物的视同出口政策。 如果要享受免税,首次需要做备案。主要是填表+合同,可以提供服务发生在境外的材料。合同措辞很重要。 国际运输: · 国际运输业务大原则是干活的人享受零税率,除非干活的人是在境外。另外,agent只能免税。 · 国际运输业务,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适用免税,否则是零税率; · 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那么出租方申请零税率; · 期租业务,湿租业务,原则上是实际干活的人享受零税率,除非干活的人是境外方。所以,如果是境内向境外单位提供,那么境内的出租人适用零税率;如果境内向境内提供,那么实际干活的承租人适用零税率。 · 对于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境内的承运人适用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forwardingagent)适用免税。 · 对外提供外派海员服务,免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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