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08-31 为了加强对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个人转让住房中涉及营业税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2003年6月30日以前购买的住房,且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扣除凭证为房屋交易合同或契税完税凭证。 如纳税人同时提供交易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时,扣除金额认定采取孰低原则确定。 二、个人转让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的住房,且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扣除凭证为房屋交易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扣除金额认定采取孰低原则确定。 三、个人转让2006年1月1日后购买的住房,营业税差额征收扣除凭证为发票。 四、本文所称交易合同为通过房产部门调取档案所取得的第三方见证材料。 五、本公告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办理的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可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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