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了相关政策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1.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切实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在前几年连续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2.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按25%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环节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
为促使小型微利企业便捷享受优惠,地税局在企业汇算清缴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实现信息系统自动备案方法:根据填报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若符合规定条件,系统自动进行优惠备案。企业即可填写减免税额享受优惠,无须上门另行办理优惠备案。
5.除查账征收企业外,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7.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在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8.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
答: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二是对于预缴 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10.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税款时未享受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答:由于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扩大减半征税优惠范围的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申报2014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来不及享受优惠政策。对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自行计算抵减。若企业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江苏地税>
附 录——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