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170号 2014-9-1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房改房,对集资房、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此政策适用范围不得扩大。 【附录——(财税[2013]62号)第二条: 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解读:本条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的重新明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自建自用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已在2011年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中明确失效,此次财税[2013]62号文件对此进行了重新明确。】 二、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建筑安装成本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房(即集资房),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发布前(即2010年12月30日前)销售的,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在此公告发布后,即2010年12月30日后(含)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 三、对其他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照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 四、关于滞纳金问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成本价标准价适用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31号)下发前,即2014年8月1日前,省局未明确集资房、保障性住房是否适用财税[2013]62号第二条优惠政策。 因此2014年8月1日前销售的集资房、保障性住房滞纳的税款从2014年8月2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2014年8月1日后(含)销售的集资房、保障性住房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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