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2014-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管理,规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使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18日 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以下称“收购发票”)使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六条所称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第三条 《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收购自产农产品或者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体工商户)回收再生资源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使用收购发票,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发票管理 第五条 需要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收购发票金额版面、使用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 第六条 收购发票实行限额、限量、验旧供新发放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收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历年销售收入及生产能力,合理确定收购发票使用量。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可申请对发票种类、金额版面、印制或者领用数量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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