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2-16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明确全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湖北省内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五项,未被列入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分类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下同)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一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且年出口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的企业。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上,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 1.生产企业年申报应退税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年申报应退税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2.年度内未申报、逾期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之和不超过总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三、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四项之一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三类: (一)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及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地均不在登记注册所在地的; (二)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或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情形但不足二次的。 四、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五项之一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四类: (一)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二)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三)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累计二次以上(包括二次)的。 五、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如该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在次年的6月30日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上年度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六、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其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资料应按电子申报数据顺序装订成册,并由专职办税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七、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如该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在每季度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八、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30%以上(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九、本公告所称“年出口销售收入”、“全部销售收入”、“年申报应退税出口额”,为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年未申报、逾期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总申报出口报关单条数”,为上一年度相关记录条数。“审核通过率”,为上一年度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 十、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湖北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