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操作须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23
摘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七、为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内、外网申报系统中,填写上述申报表时,自动弹出温馨提示。温馨提示:如贵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请及时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月)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申报数据,自动取值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对税收优惠数额纳税人不必自己填写,申报系统自动计算,但可修改;对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以及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填写相关数据,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

  为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青岛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否则,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拨打12366-2咨询。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8行基础上,填报第30行至第33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2行、第34行、第35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7.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8.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9.第10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4+5-6-7-8-9行。

  10.第1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1.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12.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13.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14.第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5.第16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6.第1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8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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