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操作须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23
摘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8.第19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9行“累计金额”列=第17行-18行,且第1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4。

  3.第23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6.第26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4行-25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8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总分机构纳税人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30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31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3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4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6.第35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5行=第32行×34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2)第12行=第10行×11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3)第17行=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4)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6行=第24行-25行。

  (6)第30行=第19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7)第31行=第19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8)第32行=第19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4、35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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