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操作须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23
摘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本表第1行至第6行由“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写。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4行=第1行-2行-3行。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行=第4行×5行。

  7.本表第7行至第9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第7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7行÷(1-第8行“应税所得率”)×第8行。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0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行×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行×10行。

  (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2.第13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3.第14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4行=第11行-12行-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

  (四)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

  (五)附列资料由纳税人填报(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

  第16行“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填报“是”或“否”,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17行“企业从业人数”:填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18行“资产总额”:填报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19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4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2.第6行=第4行×第5行。

  3.第9行=第7行÷(1-第8行)×第8行。

  4.第11行=第6行(或第9行)×第10行。

  5.第14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

青岛市地税局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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