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操作须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23
摘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操作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1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贯彻落实好《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累计实际利润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给出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1)第10行“实际利润额”×15%,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实际利润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给出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0行“实际利润额”×5%,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附2)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1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先填写第9行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6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第1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第18行的资产总额、第19行的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符合,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不符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通过条件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可再填写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金额: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1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本通知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本通知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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