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5〕33号 2015-05-07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发[2020]8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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