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16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促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 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工信部电子四所)、中国赛宝实验室软件评测中心(工信部电子五所), 或由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权的湖北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查看检测证明材料中检测结论内容,软件产品是否通过检测为合格产品。申请资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税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税政管理部门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当月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退税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要求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退税资料进行初审。在审核纳税人申请退税过程中,重点审核《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对有疑点的,应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退还办税服务厅。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税政管理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即征即退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上报资料是否完整、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的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 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对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收入核算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实施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对企业上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征退税情况的清算。年度清算工作由税政部门组织,税源管理部门参与。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清算报告。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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