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发[2015]118号 2015-12-14 税屋提示——依据金规[2023]2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试点顺利开展,现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B款、C款示范条款(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照开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我会审批。 税屋附件:1-4.rar 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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