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如何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根 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问题二、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有扣除标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问题三、纳税人与电信企业省公司签订的合同,并由省公司付款,能否将发票开具给省辖市分公司? 解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4〕140号)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律由销售行为发生地的省辖市公司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上述4家电信企业下属分支机构销售的货物由省公司与供应商统一签约、统一付款,则供应商应根据货物的调拨销售情况向省辖市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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