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我认为国税总局应当明确一下目前到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如何免税,以及适用差额政策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是差额扣除前的,还是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希望在国税总局发公告进行文件解读时间进行明确。 其他的内容,看了该法规后,我对该法规的理解如下:
财税[2016]12号 2016.1.29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早前相关政策——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会计处理——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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