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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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20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具有一个系统开具多种增值税发票功能,方便从事兼营多种应税、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发票开具,可以满足营改增纳税人的不同开票需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但由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暂无法抵减税款,需日后发生应纳增值税后才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部分纳税人认为增加了其负担。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2015年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 号),明确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前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暂可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票。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要求各地国税机关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纳税服务工作,同时做好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为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卷式普通发票的需要,新系统增加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功能。但是由于税务总局需要组织对拟新启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需2016年下半年才能启用。因此为保障营改增如期顺利实施,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现有国税卷式发票。针对各地国税局现有卷式发票式样略有差异问题,各地可将卷式发票票样交税务总局技术部门,组织税控系统研发单位调整卷式发票打印模版,实现新系统全票面信息采集,由于卷式发票票面尺寸较小,纸质发票票面只打印部分内容,如只打印税额合计及价税合计,而不需打印发票中每一栏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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