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00)×5%/(1+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差额征税票样
(三)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四)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明确: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明确: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例如:某个体户出租住房取得含税租金1万元。 原营业税= 10000×1.5% = 150 元 现增值税= 10000/(1+5%)×1.5% =142.86 元 金额= 10000-142.86 =9857.14 元 1.5%征税票样
(七)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第五部分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变化 为配合营改增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在原有发票管理制度基础上,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定相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甚至是突破。 (一)代开机关的变化 1.按照《营改增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发〔2016〕145号)有关规定,为保证营改增工作平稳顺利,方便纳税人办税,明确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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