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其中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营改增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等相关的配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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