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小水电企业,由于电力企业对安全有着特殊的要求,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以应急之用。但产品升级换代很快,存放在仓库的备品备件由于技术落后而被淘汰,存放一年多就不能使用了。那么这部分备品备件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进项调整吗? 答:对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作出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也规定:“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你企业存放在仓库中的备品备件没有发生丢失或损害,只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继续使用,导致价值量减少,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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