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12-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