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总结

来源:解税宝 作者:王稻草人 人气: 时间:2017-03-13
摘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 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境内 )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 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 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包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 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境内” )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 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境内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以及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收方在境内。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9 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应税劳务。

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成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参见本页附件)。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

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例如,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一般规定中所说的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一、交通远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

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自己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二)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不包括邮政储蓄业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 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 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业

电信业应当按照《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 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罗不再缴纳营业税。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屯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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