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7]35号 2017-4-2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9]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继续支持广播电视运营事业发展,现就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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