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收到预收款后若有异地施工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预缴增值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举例: 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本月预收工程款111万元: 1、预收款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11万元 贷:预收账款111/(1+11%)=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1/(1+11%)×11%=11万元 2、若是项目在异地的情况下还需要异地预交2%的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预交增值税2万元 贷:银行存款2万元 3、月未结转预缴增值税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万元 若是该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收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收款103万元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3万元 贷:预收账款103/(1+3%)]=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万元 2、若是项目在异地的情况下还需要异地预交3%的增值税 借:应缴税费——简易计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注意: (1)预收款的纳税风险问题 建筑企业开工前预收账款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而造成了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关于“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是指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3)附案例:某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在开工之前,预收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税务处理如下: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 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注意事项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解决办法: 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施工企业开具17%等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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