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底谁正确?当期全部销售额的理解?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7-06-08
摘要: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的当期全部销售额,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理解,让人疑惑。怎么会有那么多人曲解税法,扩大理解呢? http://finance.jrj.com.cn/2016/08/05144021280497.shtml 混用进项税抵扣不可曲解公式 2016-08-05 中国税务报 一般纳税人兼有
    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的当期全部销售额,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理解,让人疑惑。怎么会有那么多人曲解税法,扩大理解呢?
 
    http://finance.jrj.com.cn/2016/08/05144021280497.shtml
    混用进项税抵扣不可曲解公式 2016-08-05 中国税务报 
 
  一般纳税人兼有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与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公式中“当期全部销售额”,是纳税人当月全部销售额,还是只包括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销售额?笔者认为,答案是前者。
 
  例如: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某月增值税资料如下表。当月无法划分清楚的进项税额,包括原材料D的51万元,其用于应税产品B和免税产品C;水电的进项税额50万元,用于生产应税产品B和免税产品C;其他进项税额50万元,用于全部产品,A+B+C+E,合计151万元。
 
  上述公式中的分母,如果按照“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销售额”计算,在实务中基本不具操作性。本来使用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个匡算的过程,销售额与进项税额抵扣之间没有稳定的函数关系,按销售额比例法进行换算是税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与此同时还存在其他划分方法。按照销售额比例划分操作性较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如果有更好的方法,可以在核算完备的情况下,与税务机关确认后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但是,如果使用销售额比例法,就要严格按照文件公式,不要随意扩大理解。
 
  如遇复杂情况,不但财务部门操作困难,税务机关也很难有效监管。上述案例按照文件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51×400÷(200+400+400+1200)=27.45(万元)。  
 
    http://www.chinaacc.com/new/253_402_201309/17zh92182926.shtml
    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某文化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既经营古旧图书、其他图书及电子出版物,又提供广告等文化创意服务,还经营一个餐饮部。假设2013年8月~12月实现营业收入8500万元,累计进项税为1050万元。其中,古旧图书销售收入1200万元、餐饮业收入1500万元,销售外购货物3500万元,外购货物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为460万元。由于无法划分用于免税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企业自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1050-460)×(1200+1500)÷8500=187.41(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不正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明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上述公司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销售外购货物收入作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不正确的。“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指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对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包括在内。为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050-460)×(1200+1500)÷(8500-3500)=318.6(万元)。
 
  实务中,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范围。“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货物时,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部分。这里要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存在划分问题。 
 
  二是免税收入不换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三是特殊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此,对于出版物无法划分的进项税不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比例划分。 
 
  四是计算及时。对于存在难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情形时,纳税人不能先全部视同生产应税项目,全部列入进项税金抵扣,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并作转出处理,这样存在滞纳缴税的嫌疑。

来自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内容
 
http://www.hb-n-tax.gov.cn/art/2015/11/25/art_15419_477883.html
怎样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5-11-25  储俏武 中国税务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纳税人年度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原则上,按年度数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按月计算的,需将差额调整到进项税额中,清算月份将少纳增值税;如果年度计算数据大于按月计算的,差额应补缴增值税。
 
    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采砂出售,同时购进散装水泥部分包装外销、部分用于生产掺兑煤矸石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砖。采砂出售选择简易计算方法缴纳增值税,生产的水泥砖符合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2014年1月不含税销售收入58万元,其中:水泥销售收入21万元、砂销售收入12万元、水泥砖销售收入25万元;全年销售收入641万元,其中:水泥收入219万元、砂收入180万元、水泥砖收入242万元。
 
    A公司支付的电费、水费无法划分准确用途,1月份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全年20万元。1月份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5÷(21+12+25)=0.43(万元),按月计算全年合计9万元。
 
    A公司的计算是否正确?答案是否定的。主要原因在于A公司没有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自采砂收入作为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数。计算采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仅包括了免征增值税的水泥砖销售额。
 
    简易办法征税最早出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时,没有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处理作出规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首次提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等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即一般纳税人所购货物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进项税额直接转出计入相关成本;如果属于混用则应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再计入相关成本。
 
    A公司应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砂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基数,2014年1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2+25)÷(21+12+25)=0.64(万元)。
 
    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决于纳税人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大小和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为防范纳税人可以通过调节进项发票认证抵扣时间及销售额比重少计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本例中A公司根据年度数据计算的2014年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20×(180+242)÷641=13.17(万元),与按月计算全年合计数9万元相比,应再转出进项税额4.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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