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11]45号 2011-6-1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资本市场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直接融资额和证券化率不断提高,但上市公司数量、总市值较发达地区差距明显,在西部地区也未确立显著优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大力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财税政策、培育体系等方面着手,按照“企业主动、市场拉动、政府推动”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在数量、规模上达到西部领先水平,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全市证券化水平,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建设区域资本市场发展高地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重庆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含在渝中央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和重庆证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由市金融办、市国资委负责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分管改制上市工作的责任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确定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制定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挖掘并培育拟上市企业资源,完善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市金融办、市国资委要会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高效务实的工作协调机制和良性互动的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中介机构,通过政策宣讲、知识培训、现场诊断等形式,指导和帮助各区县(自治县)加强改制上市的政策宣传和知识培训,有效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进一步强化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与各区县(自治县)的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其优势加大拟上市企业资源的培育力度,合力推动更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3.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市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和各区县(自治县)新增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或成功挂牌上市企业的数量等进行年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优秀者给予奖励。 三、明确优惠政策,助推企业上市 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或经市国资委审定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推进企业名单,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此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对以挂牌、上市为目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重点拟上市企业,符合营业税减免相关规定的,可减免营业税。对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免缴过户相关费用。 (二)对改制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补贴。 (三)已成功挂牌或上市的公司在补办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按本条第一款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和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改制和挂牌、进入“新三板”挂牌、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上市前费用补贴和上市后奖励。每户企业补贴和奖励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可分阶段但不重复享受,相关补贴和奖励资金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制定,并做好协调落实。 四、发挥市场功能,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一)创新企业上市发展路径。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要加大工作力度,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为平台积极推进拟上市企业培育,并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建立市场化筛选、培育上市资源的机制,形成“入库、改制、托管、挂牌、上市”的新路径,推动企业实现在主板、创业板上市或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着力构建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提高企业改制上市质量。市金融办要指导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加强市场力量组织,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问题;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增值服务;完善挂牌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帮助拟上市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使其尽快达到上市要求;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沟通联系,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指导,积极营造有利于其改制上市的氛围。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定期进行通报评价结果。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同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9〕74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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