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代理、官员、人员免税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暂免征税项目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7个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举例】美国公民陈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五年,2016年每月从公司实报实销住房补贴3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伙食补贴800元。 问题:陈先生每月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陈先生每月取得的住房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但伙食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人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鲁甸地震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的审批原则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有“减税项目”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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