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A公司财务经理,月收入4500元,个人缴纳社保500元,A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的财务经理也由张三担任,每月张三在外地工作三天,处理相关业务,B公司每月为张三发放工资4000元,无社保。试问,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是个很典型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税缴纳问题。一直以来,我认为是没有争议的,也就是合并纳税,月个税纳税额=(4500+4000-500-3500)*10%-105=345元。 直到有一天,我看到某地稽查局的一个案例,发现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争议的原因就是国税函[2005]382号文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该稽查局认定,张三在A公司取得的4500元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在B公司取得的4000元收入属于兼职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月个税纳税额=(4500-500-3500)*3%+(4000-800)*20%=655元。 当看到这个案例时,一时间我竟无言以对…… 三、分析结论 从这个案例来说,对于张三的兼职收入,是按照工资薪金纳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纳税,在税法上都各有依据。其实,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特别高的,按照劳务报酬纳税反而能达到避税的效果。 对于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从税务稽查的心理来说,一般是哪种算法缴税多,就会按照哪种方法来计算;但对纳税人来说,正好相反。所以,在实践中,税企双方很可能因此产生争议。 2019年1月1日,修正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就要正式实施,在新法中,将原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到“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税率计算纳税,这个争议自然而然也就不存在了。 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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