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银保监发[2019]349号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1-19
摘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规强制要求小微企业客户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将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授信条件与是否购买上述产品及购买产品的金额、期限挂钩。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19]349号       2019-11-19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小微企业负担,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部署,督促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不得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借贷搭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规强制要求小微企业客户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将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授信条件与是否购买上述产品及购买产品的金额、期限挂钩。

  二、严禁转嫁成本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切实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抵押登记等相关成本,不得凭借自身优势地位,采取诸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相关成本、要求客户先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申请贷款等形式,变相将上述经营成本转嫁给小微企业客户。

  三、协商费用分担

  (一)明确办理标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升信用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明确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风险防控环节的具体标准,不得简单地以风险防范为由要求所有小微企业客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或为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

  (二)实行名单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并及时进行公示或告知客户,由客户自主选取名单范围内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客户选择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有偿服务。

  (三)约定分担比例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与小微企业客户协商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小微企业客户承担全部费用。同时,鼓励银行秉持“减费让利”原则,主动承担相关费用。

  四、完善激励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过高的经营效益类指标,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和相关指标要求。同时,严惩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违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五、规范员工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精神,不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统一规范营销术语,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基层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严禁员工诱导、误导、强制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对损害小微企业客户利益、增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积极履行政治责任、金融责任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质效,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七不准”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存在问题,彻底清理纠正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北京银保监局。我局将进一步加大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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