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3-13
摘要: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珠海市(含横琴新区)范围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3-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持续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整合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珠海市(含横琴新区)范围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清单》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等7大类133个办税事项。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清单》。

  三、受理同城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四、纳税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可通过珠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或横琴新区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hqsw/zhhqsw_index.shtml)查阅《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同城通办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同城通办事项进行梳理调整,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目标,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具体内容

  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珠海市(含横琴新区)范围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等7大类133个办税事项。

  三、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具体实施

  公告提示纳税人可通过珠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或横琴新区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hqsw/zhhqsw_index.shtml)查阅《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同时广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清单》。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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