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9
摘要: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准予核定的名单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市科委会同市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cxfwc@stcsm.sh.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

  附件:

  1.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草案)

  2.关于《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负责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以科学研究及科技研发为主,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名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团队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准予核定的名单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七条 名单核定后,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市科技部门。市科技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门协同相关部门查实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等国家政策,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6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享受支持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21年4月下旬有关部委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其中,核定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并总结十三五期间实施经验,结合近年来本市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发展形式,研究草拟了《办法(草案)》。

  二、起草思路

  《办法(草案)》起草的总体思路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国家文件要求省级科技部门核定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和事业单位类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其中核定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考虑到传统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类研发机构从性质上有一定相似性,同时也方便开展核定工作,《办法(草案)》规定了两类机构的核定程序。

  二是适应管理改革需要。进一步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简化有关提交材料要求,提高核定工作效率。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九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定条件和程序、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办法(草案)》的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第四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需符合的条件。第五、六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第七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第九条明确了《办法(草案)》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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