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2021-4-28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20年12月28日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公告(2020年第23号)要求,河北省决定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式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公告(2020年第23号)附件执行。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要求,河北省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过渡安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要求,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河北省将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工作,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纸质旧版发票的销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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