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6-05-25
摘要: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肇庆市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发[2003]101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函[2010]59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5-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肇庆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肇庆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原纳税期限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年的地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第一条逐步调整到位。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肇庆市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发[2003]101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函[2010]59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纳税期限

  目前,我市各地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纳税期限不统一,存在按年、按上下半年、按季、按月缴纳的多种情形。按上下半年、按季、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不仅每年要申报纳税2次、4次、12次,而且比按年1次的纳税人提前纳税,加重了纳税人资金成本。《公告》实施后,将全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在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只需申报纳税1次。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而且将税款延后到12月31日前缴纳,还可以为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二、关于逐步调整到位

  《公告》实施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考虑到原来一些纳税期限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年的地区纳税人需要对其财务资金重新调整,为使这部分纳税人平稳过渡,所以《公告》规定这些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逐步调整到位。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肇庆市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发[2003]101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函[2010]59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