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5]10号 2005-1-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10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所得税若干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规定 凡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为方便征收,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予以带征,带征率经调查测算暂定为:商业企业为0.2%;其它为0.5%(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除外)。 二、为鼓励个私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对个私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同时,为统一税收政策,不再执行甬地税一[1999]127号文第四条“按调减10%的幅度计征所得税”的规定。 三、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