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7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皖财办案[2021]330号 2021-05-11 尊敬的白莽代表并附议人: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和小规模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一是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明确我省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全国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以下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二是倾斜支持保障“两类学校”运转。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配合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运行保障的意见》(皖教基〔2015〕13号),督促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配备必要的生活管理及安全保卫人员。 三是切实改善“两类学校”办学条件。“十三五”期间,统筹资金146.3亿元,支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一生一师”教学点经费保障,支持建设主讲课堂和接收课堂,实现农村义务教育教学点在线课堂建设全覆盖。2018年以来,支持建成2030所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学点智慧学校,实现全省32个贫困县区的全覆盖,完成全省65.5%的乡村中小学智慧学校建设,超出规划任务19.5个百分点。2017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位居中部第一,全国第九。2018年底,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达到“20条底线要求”。2020年,全省“两类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达标率100%。 四是支持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十三五”期间,统筹资金28.1亿元,支持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培训计划、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提升师范教育保障水平。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与中小学教师待遇优先保障政策落实挂钩的实施意见》,采取激励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调动市县政府优先保障教师待遇的积极性,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会同省教育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础定额和基础标准调整政策,督促各地完善教育投入机制,规范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正常运转。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联系电话:0551-68150594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1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省政府督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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