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财工字[1986]327号 1986-07-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快烧油发电机组改烧煤工作的进度,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华能发电公司,并同意从1986年起将以煤代油专项资金建成的烧煤机组顶替下来的烧油机组由水电部划归华能发电公司所有,继续烧高价油发电,所发电量除向用户收取燃料高、平价差款外,在烧油机组改造期间,每度电加收两分钱,用于烧油机组的改造。现将有关财务、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烧油机组划归华能发电公司以后,仍归当地电网经营管理,由电网作为其它单位投入资产处理,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二、烧油机组使用的高价油,由华能发电公司负责购进,以平价供给电网发电,平价电利润归电网统一核算,照章交纳各项税款。华能发电公司各分理处或委托电网向用户加收的两分钱和高、平价燃料价差款属于公司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交纳供电环节的产品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经国务院特案批准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留给华能发电公司用于补偿购买高价油的燃料价差款和改造烧油机组所需资金。 三、由于煤代油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从1986年起,由拨款改为贷款,“七五”期间凡以煤代油贷款资金建设的烧煤机组,产权归水电部,按国家规定由水电部负责从这些机组投产后实现的利润和折旧来归还贷款。以煤机组相应顶替下来的烧油机组,由水电部按该机组的原值作价划归华能发电公司,并以此冲减烧煤机组应归还贷款的数额。 四、华能发电公司应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其所属各分理处应接受当地财税部门的监督,并按时向当地财税部门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报表。 财政部 1986年0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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