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5]17号 1995-1-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对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下列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税后,给予减征50%的照顾: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给予两年减征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的幅度为100%。 三、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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