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酿酒厂主要生产白酒、酒精及饮料。1996年10月,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对其1996年1月~9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发现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199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但通过产成品账的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酒精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企业1月~9月共结转酒精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酒精销售收入明显不符。由此检查人员推断,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问题。 检查人员对包括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销货发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食用酒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产品销售收入——食用酒精”账页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明细账的“门市部”户记载1995年1月~10月食用酒精销售收入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4万元(增值税从略)。 该酿酒厂将高税率白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少计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2倍罚款。 1.调整产品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酒精 5370000 2.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74000 3.缴纳消费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74000 贷:银行存款 32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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