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8]第41号 1998-03-31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征管经验,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简化征收环切,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并在我市境内使用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纳税人,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如果不能如实或不便向地税机关提供的,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计税依据的办法对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 第四条 个别购销合同管理比较规范,且能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合同及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继续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缴纳印花税。对此类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一经查出隐报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而少缴、漏缴印花税的,地税机关除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5号文件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外,并有权重新确定该纳税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第五条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市境内的工业、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粮食、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实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对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应按照企业采用会计制度的不同,核定其购销环节的计税依据。 (一)采用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行业企业(包括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粮食等); ⒈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销售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比例分别为:以零售为主的商业企业30%;以批发为主的商业企业80%;外贸企业90%;物资、供销企业70%;粮食企业60%。 ⒉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库存商品”科目(包括“受托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比例分别为:商业企业80%;外贸企业90%;物资、供销企业70%;粮食企业60%。 (二)采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业企业: ⒈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销售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⒉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三)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⒈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经营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100%核定; ⒉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材料物资”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四)采用施工企业供不应求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 ⒈该行业企业销售环节暂不核定。 ⒉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物资采购”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第七条 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额=(销售环节计税依据+采购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三) 第八条 凡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印花税纳税期限统一实行按季汇总申报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上述第五条所列举的待业企业,其他行业暂维持原纳税办法。 第十条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前,基层地税机关应向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下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样本见附件),并将该类纳税人名称及核定情况汇总后报市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某些微利或亏损的特殊行业企业,按本办法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报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基层地税机关可适当调低其核定征收比例。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样本(略) 大连地税局 199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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