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不是真的一回事呢?经过到实地调查观察,原来情况是这样的:会计所说的没有错,但不知无意还是有意,没有说全,该楼一至二层已于2003年12月租给苏果超市了,租期暂订二年,出租的租金20万元也没有入账;三至四层是单位的食堂和会议室,单位也未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单位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自用或出租的,应视同销售处理。我们根据成本金额对富兴小区7#楼按成本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并根据与苏果超市签订的租赁协议及相关资料查补了相关税款。 通过对盐城某房地产公司的检查,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偷税与反偷税的较量非常复杂,某种程度上还相当严峻,不少单位还设置一个又一个“迷宫”,来迷惑税务稽查人员,因此稽查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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