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二[1994]212号 1994-05-30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邮电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 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广州市税务局 1994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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