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地税发[1997]150号 1997-05-15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凡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务的企业,附设厂场制作、生产铝合金门窗,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无论国家税务机关是否征收增值税,应一律按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内的全部价款,作应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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