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199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15
摘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规范格式的报表,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规定核算盈亏.且能做到财会制度比较健全、资料数据记录完整的,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1998]26号        1998-01-15


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此申报表(含三个附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发,供申报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请各地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规范格式的报表,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规定核算盈亏.且能做到财会制度比较健全、资料数据记录完整的,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二)本表适用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和各种服务等行业。

  (三)本表适用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调整项目进行精简。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略)

  (二)表中项目

  1、表中1—24行,按企业申报纳税同期的损益表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帐表一致。

  2、表1—6行,反映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额;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企业填写提供劳务或企业收入;金融保险企业填写营业收入,其中: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人、租赁收益、汇兑收益、其它营业收入;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摊回起保赔款及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汇兑收益。按会计制度规定,表中第2行销售折让与折扣,只限于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它企业在表中第1行中反映。表中第3行金融保险企业填写营业支出,其中:金融企业的营业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它营业支出;保险企业的营业支出包括赔款支出、退保金及给付、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及费用支出、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利息支出、汇兑损失。逻辑关系式:工业企业为1-3-4-5=6;商业企业为:1-2-3-4-5=6;金融企业为1-3-5=6;

  3、表第7行,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企业填写;表第13行,也限于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收益,应加负号;其它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反映。表中第9行,填写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第10行,反映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等。逻辑关系式:工业企业为:6+8-11=14;商业企业为:6+7+8-11-12-13=14;金融企业为6=14。

  4、表第16行,填写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后,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表第17行填写有境外投资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表第18行,填写持有其它股份制企业股票的企业所得的股息收入;表第20行,填写取得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贴收入;表14-24行的逻辑关系式:14+15+20+21-22+23=24。

  5、表第25、26行按附表一中对应的项目合计数填写;第30行按附表二中项目合计数填写;第31、32行按附表三中项目合计数填写。

  6、表中第24行以后的逻辑关系式:24+25-26=27;27×28=29;29-30+31+32+33=34;34+35-36=37。第37行如为应退税额,用负号表示。

  7、表中第28行适用税率,一般企业均为33%;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个别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税率,按规定的税率执行;适用两档低税率的企业如有从联营企业分口利润或境外收益需要补税的,其适用税率的确定,为了简便合理;可以不并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而按27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加以确定。

  (三)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保存;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留税务机关计财部门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填表说明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标准,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兼容的部分。

  2、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作为扣除项目而予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

  3、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弥补亏损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助补亏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

  5、技术转让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技术转让所得免税部分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6、治理“三废”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治理“三废“取得的所得免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

  7、股息收入项目,填写企业持有其它企业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8、国库券利息收入项目,填写企业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8年01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