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局函[1996]163号 1996-11-08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增加十万元面额的“湖南省××市(县)裁剪发票”,序号为“22”。其发票规格、票面内容、发票联次及各联版面印色和使用范围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样本》)中“裁剪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百万元面额的“湖南省××市(县)××××货物销售发票”,序号为“23”。其发票的印制管理与《样本》中的“货物销售发票”规定相同。百万元面额的“货物销售发票”只限于生产或销售大型成套产品、且每套(台)产品在百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使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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