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2]6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18
摘要:对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要及时纳入管理,对发现的偷税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此次精理工作,不仅要基本上解决市场上固定业户的漏征漏管问题,而且要研究制定防止漏征漏管的措施,建立信息交换和核查制度。落实管理者责任,从根本上解决税源控管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2]60号      2002-06-18

各市地方税务局: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面上看,全省还存在着起步晚、进度慢、重视程度不够、等待观望、专项整治力量投入不足等问题。这与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差距还很大。为了全面完成整治任务,促进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就集中整治阶段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从中央到省的态度都非常坚定,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认真对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的规定,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对整治对象不得手软,不能留死角。各级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在各级税务部门整治办公室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征管、稽查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稽查部门要重点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和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征管部门要重点抓好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和定额调整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落实规范管理和加强税源监控的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目前专项整治工作已进人实质性阶段,该阶段的集中整治是全部工作的重点,是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这一阶段矛盾多、任务重,各地应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2]2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2]41号)两个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第二阶段的集中整治,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从现在起到8月底,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逐个市场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对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要及时纳入管理,对发现的偷税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此次精理工作,不仅要基本上解决市场上固定业户的漏征漏管问题,而且要研究制定防止漏征漏管的措施,建立信息交换和核查制度。落实管理者责任,从根本上解决税源控管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对市场经办单位和市场内经营大户的税收专项检查。各地要按照省局专项检查的部署,对已确定列入重点整治名单的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统一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市场经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纳税大户。对市场经办单位要每户必查,对市场纳税大户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白行确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案件,凡达到移送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积案、压案和以罚代刑。同时,通过检查还要彻底纠正包税市场的问题,解决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

  (三)重新核定纳税定额。在清理漏征漏管户和对重点户检查的基础上,由征管部门牵头,以县市区为单位,以集贸市场内的业户为重点,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纳税定额进行一次全面调整。定额调整要与重点检查紧密结合,充分利用检查成果,做到检查和调整定额相结台,检查和整治相结合。定额调整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要在全面调查、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严格履行定额核定的法定程序,规范使用税务文书。结台本次定额调整,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改进对定期定额户的申报征收方式,简化办税程序,充分利用银行网点覆盖范围广、微机网络比较健全、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都有联系的有利条件,对集贸市场中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实行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税款,纳税人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双委托征收办法。

  三、讲求方法,务求实效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矛盾多,各地一定要讲求工作方法,做到既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又要公开、合理、公正、透明。要统筹兼顾,合理搭配力量,正确处理好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与市场整治的关系,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深入扎实地开展好。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情况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集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情况直接反映和体现着地税部门的重视程度、工作水平,影响到地税形象。各级地税机关在扎实做好第二阶段工作的同时,还应继续宣传和广造声势,努力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在搞好内部协调配合的同时,各级还要与工商、国税等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做到信息共享、成果共享,切实提高整治效果。此项工作是省局今年对各市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工作开展情况及好的做法、经验要及时报告省局。为及时掌握和督导各地工作的开展情况,6、7两月份,各市要按月报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综合情况统计表》。整个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接省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2]41号文件)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并附报《集贸市场税收整治综合情况统计表》。

  附件:《集贸市场税收整治综合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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