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函[1997]36号 1997-02-2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被转发文第二、三条,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审批办法和审批权限问题。 对于城市信用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进成本超过5万元的,按以下权限审批,5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或城市分局)审批;1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审批办法和审批权限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政策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湘农银[1994]175号)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关于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列支问题。 城乡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或变相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不动产。对确需并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据实列入成本。 三、[条款废止]关于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 农村信用社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审批办法和审批权限仍按(湘农银发字[1994]175号)文件规定执行。城市信用社运钞车购置费的审批权限暂比照农村信用社的审批权限执行,即15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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