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8]98号 1998-04-09 税屋提示——
1.依据豫国税函[2009]13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04月2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豫国税发[2007]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按《通知》规定执行,即原则上不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但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一年内没有发生偷税和发票严重违章行为; 3、年增值税税负不低于当地商业企业平均税负; 4、销售货物需经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且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税人资格。否则,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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