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1998]9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09
摘要:关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按《通知》规定执行,即原则上不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8]98号       1998-04-09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按《通知》规定执行,即原则上不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但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一年内没有发生偷税和发票严重违章行为;

  3、年增值税税负不低于当地商业企业平均税负;

  4、销售货物需经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且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税人资格。否则,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