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市房管局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87]市税三字第456号 1987-05-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房产税《条例》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对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应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关于对市房管局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明确如下: 1.对市房管局房屋租金收入应按规定依照12%的税率计算征收由于提高2%税率增加的税负,缴纳有困难时,由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征照顾。 2.其他区、县房管局(不属于市房管局汇缴的)房屋租金收入可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3.本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 1987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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