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2]53号 2002-02-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差旅费津贴是特指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因此市局意见:凡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标准发放的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此原则下,中方员工到境外出差的差旅费津贴,可按财政部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扣除;对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也可参照以上我国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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